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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友全与宣威市务德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全,宣威市务德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全,男,1995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宣威市务德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校长原告黄友全与被告宣威市务得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宣威市法院作出(2015)宣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宣威市务得镇中心学校赔偿黄友全医疗等费人民币240758.77元。原告黄友全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本安在执行过程中,宣威市务得镇中心学校已履行50000元,并就下欠部份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