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兴峰、刘德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峰,刘德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峰,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德希(曾用名刘德西),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兴峰与被执行人刘德希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