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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于国与金智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于国,金智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董于国,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金智琪,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董于国与被执行人金智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智琪支付人民币4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智琪目前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智琪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9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伟平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