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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家林诉周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林,周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67号原告:廖家林。被告:周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林诉被告周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家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家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罗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