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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全兴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南街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兴,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南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401号之一原告:孙全兴,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南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东静庵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尹小三,系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孙全兴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东静庵南街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斐代理审判员  徐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侯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