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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义彬与袁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彬,袁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朱义彬,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现住南通市。被执行人:袁良俊,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朱义彬与袁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袁良俊欠朱义彬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7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袁良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协议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袁良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义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良俊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袁良俊对外负有多笔到期债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曾在(2014)崇执字第00697号执行案中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袁良俊原名下南通市崇川区五山花苑26幢202室房产已被其对外转让,��后租住的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花城9幢3002室,亦长期不在家中,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袁良俊名下存有银行存款、汽车、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袁良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朱义彬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74400元。本院向朱义彬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朱义彬,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袁良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朱义彬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查视频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义彬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袁良俊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案本次执行中,本院虽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袁良俊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既未找到其本人,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朱义彬在其亦未能提供袁良俊人员及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