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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福存与仵红科、保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存,仵红科,保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韩福存,男,生于1985年7月12日。被执行人仵红科,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保红军,男,生于1970年11月29日。韩福存与仵红科、保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仵红科、保红军连带给付拖欠韩福存的工资报酬57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仵红科、保红军负担。判决生效后,仵红科、保红军均未按期自觉履行,韩福存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仵红科、保红军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韩福存案件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红军自觉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韩福存案件款人民币57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人韩福存领取案件款后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保红军继续履行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