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桂琴、段瑞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桂琴,段瑞琳,李英楠,乔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5号申请人:方桂琴,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允中(原告之夫),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退休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段瑞琳,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英楠,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乔凤萍,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方桂琴与被申请人段瑞琳、被申请人李英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乔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桂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段瑞琳、被申请人李英楠、被申请人乔凤萍名下价值3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对乔凤萍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300000元为限),立案前申请人已经申请了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瑞琳、被申请人李英楠、被申请人乔凤萍名下价值34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瑞琳、被申请人李英楠、被申请人乔凤萍名下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