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宏伟、商乃鹏与王立波、张洪伟定金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伟,商乃鹏,王立波,张洪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083号原告:汪宏伟,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原告:商乃鹏,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被告:王立波,女,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洪伟,男,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伟、商乃鹏诉王立波、张洪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汪宏伟、商乃鹏于2017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宏伟、商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姚  立  艳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