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幼君、叶建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幼君,叶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幼君,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建和,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张幼君与叶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幼君尚有款项38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4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西大街237弄17号房地产及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房地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车辆暂未能扣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