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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兵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64号罪犯梁兵,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做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兵犯受贿、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脏款8.7万。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梁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兵于2012年5月以来,利用担任新乡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科长之便,收受贿赂87000元,并为34名学生修改提高了中招体育教育成绩。罪犯梁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牢固树立身份意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悉心教学,主动维护课堂纪律,及时向管理警察反映犯群中的异常情况,敢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