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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冉红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红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82号罪犯冉红江,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红江犯诈骗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9641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间,本院于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2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冉红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红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17年02月累计考核分1410分。共获得表扬2个。罪犯冉红江服刑期间缴交罚金1100元,退赔款600元。考核期间月均消费额38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冉红江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冉红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超30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冉红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溢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