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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仇玉贝与陈益忠、王学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贝,陈益忠,王学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439号原告:仇玉贝,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忠,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苏,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仇玉贝与被告陈益忠、王学苏船舶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苏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玉贝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玉贝撤诉。案件受理费25755元,仇玉贝减少诉讼请求后变更为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仇玉贝负担。审 判 长  杨世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人民陪审员  张崇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