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何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修建的阳光商贸城已停工,其在建房屋已在另案执行中被查封,但被查封的在建房屋因争议较大,暂时无法处置;除被查封的在建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