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国瑞、肖利香等与张国欣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瑞,肖利香,张国欣,秦春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011号原告:张国瑞,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肖利香,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张国欣,男,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秦春环,女,194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瑞、肖利香与被告张国欣、秦春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张国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瑞、肖利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瑞、肖利香撤回对张国欣、秦春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国瑞、肖利香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