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洁、杨桂英与苟子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洁,杨桂英,苟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冯洁,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被执行人:苟子江,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武关驿镇。本院在执行冯洁、杨桂英与苟子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苟子江再补偿上诉人冯洁、杨桂英5000元,谢聪、谢军已交付给苟子江的25000���补偿款,由苟子江直接交付给冯洁、杨桂英,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苟子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冯洁、杨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苟子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冯洁、杨桂英支付补偿款5000元、交付谢聪、谢军给付冯洁、杨桂英的25000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198元、执行费352.97元,以上款项共计30550.9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苟子江主动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款。本院扣除198元案件受理费,剩余30000元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冯洁、杨桂英全部领取。本案执行费352.97元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免收。经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谢聪、谢军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