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覃建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其民,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其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其民偿还借款本息1525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其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朱其民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其民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其民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