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晶鑫新能源产品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晶鑫新能源产品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异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法定代表人:田真,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兴市晶鑫新能源产品制造厂,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度河村*组。法定代表人:常前进,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晶鑫新能源产品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程志伟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人民陪审员 王扬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沁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