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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翠香与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翠香,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2479号原告:杜翠香,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经营场所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号。业主:陈伟伟,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杜翠香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以下简称甲��生专卖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翠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被告甲冉生专卖店业主陈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翠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冉生专卖店赔偿杜翠香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9225.0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4日,杜翠香在陈伟伟开设的甲冉生专卖店治疗右手拇指上刺瘊,陈伟伟承诺一周痊愈,但期间杜翠香拇指感染,到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鹤煤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至今杜翠香右手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后杜翠香得知,陈伟伟并没有行医资格,违法在其拇指处做小手术,该事故因陈伟伟操作不当引发感染,陈伟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杜翠香多次找陈伟伟协商未果,为维护其正当���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冉生专卖店辩称:其只是在卖产品,并帮杜翠香做的服务,服务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方法规范进行操作,自始至终,未见过杜翠香手指红肿现象;杜翠香主张所谓伤情,与爽肤康抑菌膏(刺瘊一滴精)操作无任何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然人陈伟伟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成立,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甲冉生专卖店;经营范围为水剂、膏剂、去灰指甲油、消毒剂,工商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处另行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4月4日,杜翠香到甲冉生专卖店咨询祛除其右手大拇指刺瘊事宜,陈伟伟向其推荐爽肤康抑菌膏(刺瘊一滴精),并介绍该药使用后三四天可将刺瘊去除。经杜翠香同意后向其收取150元(膏剂费用120元、上药用手术刀费用30元),并在杜翠香右手大拇指刺瘊处上药,前后涂抹六次(首次由陈伟伟涂抹,其后5次均系陈伟伟丈夫涂抹)。杜翠香有痛感,期间刺瘊变黑流水,处理后颜色变为红色陈伟伟直接拿创可贴包扎。一周后,杜翠香因手指呈黑紫色且仍有痛感,去找陈伟伟咨询,陈伟伟让杜翠香回去自行涂红霉素药膏;2017年4月26号,杜翠香及其亲属再次到甲冉生专卖店,陈伟伟看后陈述右手拇指刺瘊处已成死肉,并建议将该死肉割除,让新肉重新长出来,杜翠香同意后,陈伟伟用其店内修脚专用手术刀为杜翠香割除右手拇指处死肉,因杜翠香疼痛难忍,未完全将该处死肉割除。4月27日,杜翠香因手指疼痛,到其居住的社区门诊咨询,门诊医师建议其去医院拍片检查,后杜翠香到鹤煤总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期间杜翠香多次找陈伟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爽肤康抑菌膏(刺瘊一滴精)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符合规定可以合法销售的膏剂,功能为抑杀皮肤有害菌、抗病毒、清除体疣(瘊)体组织。在杜翠香在鹤煤总医院检查期间,陈伟伟曾与杜翠香一同咨询过其主治医生李某。杜翠香入院记录中显示,右手拇指末节局部发红、肿胀、发黑,部分缺损,甲床缺损约三分之一,局部压痛剧烈,右手拇指屈伸活动时疼痛加重,末梢循环欠佳。门诊初步诊断为:1、右手拇指末节肿物术后;2、右手拇指末节感染;3、骨髓炎。杜翠香实际住院治疗治疗19天,共花费医疗费6154.02元;出院医嘱:注意饮食,加强营养;院外继续用药,术后2周拆线;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点为:一、甲冉生专卖店是否应当对杜翠香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二、杜翠香因本次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一、甲冉生专卖店是否应当对杜翠香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登记,自然人陈伟伟从事工商业经营,其应当严格按照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陈伟伟向杜翠香出售具有合法资质并获得出售许可的爽肤康抑菌膏(刺瘊一滴精)行为虽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但其出售该膏剂后对杜翠香进行了涂抹操作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且在其后的操作过程中,陈伟伟存在以其甲冉生专卖店专用手术刀对杜翠香的死肉进行割除的行为,亦超出了其经营范围;陈伟伟作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责任人,应当对其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范围清楚明了,并应对其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操作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定的预见性,陈伟伟在明知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费用进行涂抹并在有感染风险的情况下对杜翠香右手拇指进行了部分死肉割除处理,杜翠香右手拇指感染与陈伟伟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因果关系,陈伟伟应对杜翠香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杜翠香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刺瘊祛除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购买过膏剂后,自愿付款要求陈伟伟对其刺瘊进行涂抹、接受陈伟伟关于进行死肉割除的建议,且在涂抹后的恢复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程程度等因素,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担50%的责任。二、杜翠香因本次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关于杜翠香的因损伤发生的医疗费6154.02元,有��翠香提交的住院病例及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杜翠香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杜翠香的实际住院天数,本院在570元(19天×30元/天)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杜翠香主张的营养费,根据住院病历记载的医嘱以及杜翠香实际住院天数,本院在190元(19天×10元/天)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杜翠香主张的误工费,因杜翠香不能提供劳务合同等证据佐证其从事工作的真实性,本院根据杜翠香实际住院天数及医嘱中载明的拆线天数(19天+14天),参照河南省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3857元/年)标准进行计算,在3361元(33857元/年÷365天×33天)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杜翠香主张的护理费,综合杜翠香伤情,本院酌定1人护理,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参照河南省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3857元/年)标准进行计算,本院在1762.4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杜翠香主张的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在19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杜翠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杜翠香伤情、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杜翠香因本次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院在12227.42元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对于杜翠香的诉讼请求,本院在6113.71元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翠香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113.71元���二、驳回杜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鹤壁市淇滨区甲冉生专卖店负担57.5元,由杜翠香负担21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