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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艳与于鹏飞、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于鹏飞,赵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58号原告崔艳,女。委托代理人齐秋阳,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晨,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于鹏飞,男。被告赵巍,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凤贵,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海静,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与被告于鹏飞、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艳撤回对被告于鹏飞、赵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崔艳负担。审 判 长  许健审 判 员  林丹人民陪审员  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