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艳与于鹏飞、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于鹏飞,赵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58号原告崔艳,女。委托代理人齐秋阳,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晨,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于鹏飞,男。被告赵巍,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凤贵,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海静,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与被告于鹏飞、赵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艳撤回对被告于鹏飞、赵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崔艳负担。审 判 长 许健审 判 员 林丹人民陪审员 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