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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景源、马玲荣与延边汇鑫旅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源,马玲荣,延边汇鑫旅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2010号原告:刘诗珍,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被告:廖平安,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都县。被告:刘野,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原告刘诗珍与被告廖平安、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李向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纠纷得以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珍撤诉。本案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原告刘诗珍负担。审 判 长  刘 云人民陪审员  刘锦有人民陪审员  蓝有云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