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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洪全、石家庄郁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全,石家庄郁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洪全,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石家庄郁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振动申请执行人陈洪全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郁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郁香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业,且在本院案件众多,均为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