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菊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88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兆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何菊玉,女,41岁,师宗县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何菊玉自行协商,待被告不履行义务时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