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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学义与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义,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88号原告:李学义,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朋,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新文化路与广安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601605XK。法定代表人:赵国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贺斌,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学义诉被告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义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李学义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闫铁锁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稼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