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与协鑫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协鑫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路。法定代表人郭莉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协鑫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路。法定代表人许天长,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协鑫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晶钻(江苏)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