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祖利、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周祖利,XX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负责人:李毓,经理。被告:周祖利,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XX芳,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周祖利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告周祖利、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37元,减半收取296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