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银华与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华,罗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47号原告:吕银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罗群,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华诉被告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银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银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银华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章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