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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银华与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华,罗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47号原告:吕银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罗群,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华诉被告罗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银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银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银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银华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章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