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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和聚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天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遂宁市和聚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天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986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应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遂宁市和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园C区1号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德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遂宁市天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泉路微电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德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和聚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天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