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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付森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付森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8刑初12号公诉机关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付森,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吴桥县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吴桥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吴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付森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付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安付森利用担任吴桥县何庄乡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开展扶贫项目工作的便利,向吴桥县扶贫办上报种植户韩某1、安某1、董某1等3户种植韭菜小拱棚70亩(实际68.4亩)。2013年12月24日吴桥县扶贫办将该财政扶贫资金189000元拨至韩某1姐姐韩某2的银行账户。韩某1将自己应得的扶贫补贴资金135000元扣除后,将其余2户的54000元交给安付森,由安付森负责发放。在扶贫补贴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安付森发给安某110000元韭菜扶贫补贴款,让其出具了收到20000元的收条,从中非法占有扶贫补贴资金10000元。被告人安付森发给董某115000元扶贫款,让其出具了收到30000元的收条,从中非法占有扶贫补贴资金15000元。综上,被告人安付森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协助政府发放扶贫款中,非法占有财政扶贫补贴资金共计2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称安付森垫付了部分税款和车某、饭费计4000元,未计入犯罪数额。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付森利用担任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种植扶贫项目申请、资金申报及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侵吞扶贫资金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清楚、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付森第一次开庭时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庭审中认可截留了2.5万元,但并未将25000元占为己有,而是为村里办事花了。二次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称确实将涉案25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其为村里垫付的修建警卫室、变压器安保费、修自来水及维稳费用等与侵吞的这2.5万元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安付森利用担任吴桥县何庄乡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开展扶贫项目工作的便利,向吴桥县扶贫办上报种植户韩某1、安某1、董某1等3户种植韭菜小拱棚70亩(实际68.4亩)。2013年12月24日吴桥县扶贫办将该财政扶贫资金189000元拨至韩某1姐姐韩某2的银行账户。韩某1将自己应得的扶贫补贴资金135000元扣除后,将其余2户的54000元交给安付森,由安付森负责发放。在扶贫补贴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安付森发给安某110000元韭菜扶贫补贴款,让其出具了收到20000元的收条,从中非法占有扶贫补贴资金10000元。被告人安付森发给董某115000元扶贫款,让其出具了收到30000元的收条,从中非法占有扶贫补贴资金15000元。被告人安付森为办理该扶贫款垫付税费及车某、饭费计4000元。综上,被告人安付森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协助政府发放扶贫款中,非法占有财政扶贫补贴资金共计2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另查明,被告人安付森已退缴全部赃款2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如下证据: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安付森2016年11月9日(证据卷P1-7)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期间,县扶贫办给各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开会,当时我是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我村全面工作,我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提倡各村发展大棚,县扶贫办对种植大棚的村民给予扶贫补贴,让准备种植大棚的各村上报扶贫项目。开完会后,我回到村里便号召村民种植大棚。之后,我村上报了70亩地的韭菜小拱棚项目,其中,何庄乡韩庄村韩某1申报了50亩地的韭菜小拱棚,何庄乡董家庵村董某1申报了10多亩的韭菜小拱棚,我村村民安某1申报了6亩多地的韭菜小拱棚,具体董某1和安某1种植了多少亩韭菜小拱棚,我记不清了。因为韩某1承包了我村的200多亩地,其中50亩建了韭菜小拱棚,董家庵的董某1也承包了我村的10亩多地建小拱棚,所以我村申报的韭菜种植项目中包含韩某1和董某1的韭菜小拱棚。我村上报韭菜种植项目时,上报了19户受扶持户。因为大棚种植户要与贫困户签订分红协议,国家才给予大棚户扶贫补贴,所以我村向县扶贫办申报了种植韭菜小拱棚的项目时,上报了19户受扶持户。当时扶贫办就是按照一亩地3000元给的扶贫款,我村上报的70亩韭菜种植项目应共获得21万元的扶贫款,但是扶贫办扣除了10%的保证金,实际打款18.9万元,这笔钱打到韩某1的银行卡上了。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时,有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韩某1到我家,说韭菜棚扶贫款发了,我把我种植的50亩韭菜棚之外那20亩地的韭菜小拱棚扶贫款给你送来了,然后韩某1给了我54000元现金,钱都是百元面值的。韩某1给我扶贫款的当天,我分别给安某1和董某1打了电话,让安某1和董某1到我家来领韭菜拱棚的扶贫款。过了一两天,安某1和董某1分别到我家来领走了韭菜小拱棚的扶贫款。我给了安某11万元的扶贫款,但是让安某1打了2万元的收条,给了董某11.5万元的扶贫款,让董某1打了3万元的收条。这样在我手里还有29000元钱,其中,向地税局交了2000多元的税,还有为申报此项目支出了车某、餐费等1000多元的费用,我个人得了2.5万元,都用于我家庭日常开支了。我跟安某1说给你1万元韭菜扶贫款,为了这件事我也受了不少累,你打2万元的收条吧,安某1没说什么就同意了,给我打了2万元的收条。我没跟董某1说别的,就让董某1给我打了3万元的收条。我让安某1和董某1多打了共2.5万元的收条,主要是为了凑齐发放扶贫款的数额,怕以后有关部门查账时,我个人得钱的行为被发现。2、被告人安付森2016年11月18日(证据卷P12-13)的供述主要内容:让董某1和安某1给安付森打的收条都找不到了。但是确定让董某1打了3万元的收条,实际给了董某11.5万元;让安某1打了2万元的收条,实际给了安某11万元。3、被告人安付森2016年11月8日的供述(证据卷P19-23)主要内容: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家坊村向县扶贫办上报了韭菜种植项目,上报了19户帮扶户,上报韭菜小拱棚占地共70亩,其中50亩是韩某1的韭菜小拱棚,10多亩是董某1的韭菜小拱棚,4亩多地是安某1的韭菜小拱棚,另外上报韭菜种植项目时,为了多获得上级的扶贫补贴款,我多报了4亩多地。上述这些加起来一共是70亩韭菜小拱棚,每亩3000元扶贫款共计为21万,扣除10%质保金后是18.9万元。韩某1给了我52000多元现金(原来为54000元,减去税钱为52000多元)没有给韩某1打收条。后安付森给了董某11.5万元现金让其打了3万元的收条,给了安某11万元,让其打了2万元的收条。还有2000多元用于上报韭菜种植项目的车某、饭费、复印费了。村支部及其他成员不知道截留扶贫款的事。截留的钱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开支了。4、被告人安付森2017年3月14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侵吞2.5万元是事实,这2.5万元用于自己家庭开支用了,但是我在村里担任书记期间,也确实为村里垫付了三万多元的费用,这些费用没有入村集体的帐,这些费用我会向后续村干部要求村里偿还。但这些费用和我贪污的这2.5万元韭菜扶贫款没有关系。韩某1当时给我54000元,我给付了税款1572.8元,来回跑扶贫办花费车某1200元,饭费1227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12016年8月19日(证据卷P24-27)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12年至今在王家坊承包了270亩种植地,我在2013年种植了50亩韭菜大棚,剩下的种了辣椒和玉米等农作物。听说上级对种植大棚有补贴,找到安付森他答应给我跑办这个项目,这样我种植了50亩韭菜大棚,村里上报了70亩地韭菜大棚项目。我的韭菜大棚是我姐韩某2花钱给建的,自己建棚还便宜些,和王家坊村及扶贫办没有关系。韭菜大棚项目上级给了我补贴,2013年我种植了韭菜大棚,等县里扶贫办等部门验收完项目,在2013年县扶贫办12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上级部门把70亩地韭菜补贴扶贫款打到了以我姐韩某2名字开户的农行账号里,一共打了18.9万元,我扣除了自己50亩地的补贴款13.5万元,然后将剩余的20亩地补贴款5.4万元给了书记安付森。我是给的安付森现金5.4万元,是我取得现金给的送到安付森家里的。(2)证人安某12016年11月15日(证据卷P29-3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村的党支部书记安付森号召村民种植韭菜棚,说种植韭菜棚的村民能获得国家扶贫补贴。我听到消息后,就在我们村西头我自己的地里建了拱棚,种植韭菜。我种了3.4亩的韭菜小拱棚。我领取过安付森给的种植韭菜小拱棚扶贫资金1万元,安付森让我打了2万元的收条。当时安付森说他为了韭菜棚的事费了不少劲,而且上报韭菜棚项目还有费用,就给了我1万元现金,让我打2万元的收条,他好从中提出一万元钱来。我打了2万元的收条后,把收条给了安付森。我们村只有我种了韭菜小拱棚,没有其他人种。但是安付森上报韭菜小拱棚项目那一年,韩庄的村民韩恒、董家庵村村民董国强包了我们村的地,种了韭菜棚,但他们具体包了多少地、种了多少亩韭菜棚我不清楚。(3)证人董某12016年11月15日(证据卷P35-38)的证实,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想在王家坊村包地,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安付森跟我说让我包王家坊村地种植韭菜小拱棚,好带动王家坊村村民种韭菜拱棚,其他事我不用管,到时候给我点钱。我同意后,就在王家坊村承包了15亩地,全部种植了韭菜小拱棚。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的时候,安付森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一趟。我到了安付森家里后,安付森给了我1.5万元现金,跟我说这是你种植韭菜拱棚我答应给你的钱。我就把这1.5万元现金收下了,钱都是百元面值的。原来我不清楚安付森怎么运作的,到安付森给我钱的时候,他跟我说这是上级给的种韭菜的补贴款,我才知道这个钱是韭菜拱棚的补助款,他没说是哪个单位给的,但我知道是扶贫办给的。安付森给我这1.5万元现金时让我打了3万元的收条。安付森给我1.5万元时跟我说让我什么都不用管,就让我打了收到现金3万元的收条。我打了3万元的收条后,将收条给了安付森。(4)证人王某(吴桥县扶贫办主任科员)2016年11月3日(证据卷P40-43)的证言,主要内容:18.9万元是70亩地韭菜补贴款,按照每亩2700元发的补贴。对韭菜种植实际种植亩数没有进行专业的测量,当时我们是步测和数棚的个数,通过抽查对几个棚进行了步测,然后再数棚的个数,最后计算出70亩地韭菜棚这个数据。证人王某(吴桥县扶贫办主任科员)2016年12月20日(活页)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主要负责扶贫项目规划(包括扶贫项目的立项、验收及报账)、培训及财务工作。上级部门及吴桥县扶贫办对扶贫资金扶持农户名单的公示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吴桥县扶贫办在具体操作时要求各项目村要对扶贫资金扶贫农户名单进行公示。一是在县扶贫办给各乡镇、村开会时,都会强调要将扶贫资金扶持名单在本村进行公示。二是在验收扶贫项目和报账时,我们要求报账材料里应包含各村扶贫资金扶持农户名单公示材料,如果没有公示材料,我们会要求回村里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再补交公示材料。但是具体各村是否真正进行了公示,是如何进行公示的,我不清楚。(5)证人安荣坤(王家坊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11月8日(证据卷P45-47)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09年2月至今任王家坊村村委会主任。之前我一直不知道我村上报了韭菜种植项目,直到2016年6、7月份,我从何庄乡扶贫办领取了我村往年扶贫项目清单后,我填写时才知道我村上报过韭菜种植的扶贫项目。安付森没有跟我说过他截留王家坊村村民安某11万元韭菜拱棚扶贫资金的事,也没有跟我说过他截留董某11.5万元韭菜拱棚扶贫资金的事。证人安某22016年12月21日(活页)的证言,主要内容:王家坊村对韭菜种植扶贫项目扶持农户名单没有公示过,也没有见过相关名单。手续都是安付森办理的。(6)证人安某32016年11月8日(证据卷P49-5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2年3月至今担任王家坊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8月开始兼任村会计,负责村里的财务报账工作。之前我一直不知道我村上报了韭菜种植项目,直到2016年6、7月份,我村村长安荣坤从何庄乡扶贫办领取了我村往年扶贫项目清单后,我填写时才知道我村上报过韭菜种植的扶贫项目。安付森没有跟我说过他截留王家坊村村民安某11万元韭菜拱棚扶贫资金的事,也没有跟我说过他截留董某11.5万元韭菜拱棚扶贫资金的事。证人安某32016年12月21日(活页)的证言,主要内容:王家坊村对韭菜种植扶贫项目扶持农户名单没有公示过,也没有见过相关名单。手续都是安付森办理的。(7)证人安某42016年12月21日(活页)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不是受扶贫户。也没有看见过公示过受扶持农户名单,也没有听村里其他村民提起过名单公示。(8)证人安某52016年12月21日(P活页)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不是受扶贫户。也没有看见过公示过受扶持农户名单,也没有听村里其他村民提起过名单公示。三、书证(1)吴桥县扶贫项目报账申请单(证据卷P52)证实:2013年12月13日何庄乡王家坊村上报韭菜大棚种植,申请报账资金18.9万元(项目负责人安付森)。2013年12月20日吴桥县扶贫办审核同意申请报账资金18.9万元(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王某、负责人周某签署同意的意见)(2)吴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证据卷P53)证实:2013年12月6日吴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向吴桥县财政局出具的“吴桥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的函:“何庄乡王家坊村韭菜种植项目,符合市项目设计任务要求,请给予报账提款。”(3)何庄乡王家坊村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出具的“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证据卷P54)证实:2013年12月13日何庄乡王家坊村上报韭菜大棚项目已按计划全部实施完毕,现申请验收,申请报账资金18.9万元。(项目负责人安付森)(4)吴桥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表(证据卷P55)证实:2013-12-6乡政府副书记赵某、科员梁海峰、扶贫办主任科员王某、扶贫办科员方林某对王家坊村韭菜大棚(70亩)负责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5)2013-12-3吴桥县何庄乡王家坊村关于扶贫资金扶持农户名单公示(证据卷P56)证实:何庄乡王家坊共发展养殖户19户,财政扶贫资金18.9万元。受扶持户名单分别为:安付森、安某5、安某6、安某3、安付和、安某7、安某8、安某9、安某10、安某11、安某4、案付景、安某12、安某2、安某13、安某14、安付岗、董某2、安某15。(6)2013年10月12日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据卷P57、P65)证实:王家坊村委会向韩某2购买竹皮9000根,竹竿10000根,塑料布2000公斤,草栅子20000米,铁丝2000公斤,合计人民币18.9万元。(7)建韭菜棚预算表及决算表(证据卷P58-59)证实:建韭菜棚预算金额为928000元,决算金额为910000元。(8)2013-12-13吴桥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发放统计表(证据卷P60)证实:韩某2领取韭菜种植款18.9万元(韩某2在领款人签字栏签名)。(9)何庄乡王家坊村委会出具的“吴桥县扶贫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韩某2身份证复印件及韩某2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证据卷P61-63)(10)2013-8-12何庄乡王家坊村落实扶贫项目发展种植业的实施报告(证据卷P64)主要内容:截止目前全村共发展种植户27户,已建成韭菜春秋棚110个,总占地70亩。(1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据卷P66)证实:6228481738008479275韩某2的账户上在2013年12月24日收到189000元的钱款。(12)中共吴桥县何庄乡委员会证明(证据卷P130)证实:安付森自2000年至2015年3月任王家坊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王家坊村全面工作。(13)吴桥县何庄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据卷P131)证实:安付森在吴桥县种植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何庄乡政府从事项目申请、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14)安付森户籍证明信(证据卷P132)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15)安付森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和会计安某3多次去扶贫办及有关部门跑手续,其中车某花销1200元,饭费1227元,另支付韭菜扶贫款税款1573元。(16)安某32017年4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和村支书安付森去扶贫办办理韭菜种植项目过程车某1200元,饭费1200多元。(17)安某14出具的证明,证实去扶贫办办事用车车某1200元。(18)缴费凭证,证实被告人安付森退缴赃款25000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安付森当庭提供三张白条,证实其为村建警卫室垫付10000元,变压器保安费1600元,无其它证据佐证,且其第二次开庭时明确其将占有的2.5万元用于自己家庭生活开支了,垫付费用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付森利用担任王家坊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种植扶贫项目申请、资金申报及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侵吞扶贫资金25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付森能够如实供述侵吞2.5万元扶贫款的事实,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吴桥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付森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