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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照志与葛建军、肥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照志,葛建军,肥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856号原告:唐照志,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被告:葛建军,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被告:肥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照志与被告葛建军、肥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照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照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照志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照志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睿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