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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戎萍萍与杨日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萍萍,杨日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89号原告:戎萍萍,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日林,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戎萍萍诉被告杨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戎萍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戎萍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