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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李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李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江伟,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青松审 判 员  姚 宇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