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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邹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56号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8号院1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彩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彩云,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凤,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