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向民、朱俊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民,朱俊江,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向民,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朱俊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号。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民与被执行人朱俊江、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