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建东与要占岐、马书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东,要占岐,马书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3090号原告:江建东,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华,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系原告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要占岐,男,汉族,30多岁。被告:马书焕,女,汉族,1971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东与被告要占岐、马书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凤丽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杨留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