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3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建东与要占岐、马书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东,要占岐,马书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3090号原告:江建东,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华,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系原告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要占岐,男,汉族,30多岁。被告:马书焕,女,汉族,1971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东与被告要占岐、马书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凤丽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杨留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