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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金莲、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莲,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任金莲,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任金莲与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7)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金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36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