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松与张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张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691号原告:李松,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如平,男,1947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松与张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