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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卫雪丽与李大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雪丽,李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6执99号 申请人卫雪丽,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 被执行人李大学,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 本院在执行卫雪丽与被执行人李大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卫雪丽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郝强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