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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缪恩翠与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恩翠,刘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007号原告:缪恩翠,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胜利,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恩翠与被告刘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恩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恩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恩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缪恩翠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宿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