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设,郭桂苓,吴继国,赵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明设,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郭桂苓,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吴继国,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赵凤芹,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李明设、郭桂苓、吴继国、赵凤芹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