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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春山与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山,王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63号原告杨春山,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云,女,约48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山与被告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