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中区茨榆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辽中区茨榆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住所地辽中区。负责人:庄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承来,系辽宁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中区茨榆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区茨榆坨镇。法定代表人:韩希良,系镇长。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中区茨榆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辽012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22民初3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义明执行员 王大禹执行员 虞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溪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