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炳青与朱治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炳青,朱治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86号申请人:崔炳青,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钟帮华,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治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崔炳青与被申请人朱治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治奎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治奎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崔炳青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