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梁瑞庆、周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梁瑞庆,周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原肇庆市端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住所地肇���市端州区棠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6228763J。被执行人:梁瑞庆,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牛妹,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瑞庆、周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8)端法执字第361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8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瑞庆、周牛妹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端民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端民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08)端法执字第3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审判员 陈俊捷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华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