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与李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李茂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757号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74343H。法定代表人:王银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芝,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茂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昌红苹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绍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佳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