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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与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孙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539号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告:孙丽娜,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352元;2、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德惠市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原告签订了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四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元,于每年缴费周期的首30日前全额缴纳。同时,第五项第二款约定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交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2015年6月1日,原告开始为金泰小区所有业主提供服务至今,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物业费。被告居住楼房的面积为68.99平方米,物业费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孙丽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交的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一份、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协议书一份、原告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各一份、房源表一份、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证明一份,因被告孙丽娜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1352元未给付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孙丽娜居住在德惠市金泰小区11号楼3单元603室,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接受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并由金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服务项目协议书,原、被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该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孙丽娜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义务。被告孙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1352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德惠市国安物业有限公司25元,由被告孙丽娜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被告孙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