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宝钗与乐建春、乐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钗,乐建春,乐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宝钗,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建春,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有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钗与被执行人乐建春、乐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宝钗与被执行人乐建春、乐有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