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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宝钗与乐建春、乐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钗,乐建春,乐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宝钗,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建春,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有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钗与被执行人乐建春、乐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宝钗与被执行人乐建春、乐有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