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公诉机关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30号楼前,盗窃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车厢内的创维牌电视机1台,价值2099元。案发当天,被盗电视机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及被害人损失已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