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陶龙娟、吕萍、庞丹凤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陶龙娟,吕萍,庞丹凤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528号原告:张春光,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陶龙娟,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吕萍,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庞丹凤,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张春光与陶龙娟、吕萍、庞丹凤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春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春光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