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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马一洒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一洒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83号罪犯马一洒给,经名一洒给,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7月16日,文盲,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一洒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9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后交付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一洒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重,性质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一洒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